樂昌市環(huán)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
樂環(huán)罰告字[2017]001號
廣東諾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:
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:91440982******9309
法定代表人:李*沖
身份證號碼:440924********2115
一、違法事實與證據:經我局調查核實,由你公司承建的樂昌市碧桂園“江灣一號”建筑工地,存在末經環(huán)保夜間施工許可,擅自在夜間施工情況,影響了他人的生活和休息,我局多次接到關于該工地夜間施工噪聲擾民問題的群眾信訪案件,我局執(zhí)法人員現場處理信訪案件時多次提出不得夜間施工。
你公司的環(huán)境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為證:
1、2017年5月11日環(huán)保舉報受理單。
2、2017年5月20日樂昌碧桂園項目部工作聯(lián)系單。
3、2017年5月23日樂昌市環(huán)境保護局關于樂昌市碧桂園施工工地噪聲擾民問題的回復。
4、2017年5月23日中共樂昌市委督查室網民留言交辦通知(樂督發(fā)【2017】243號。
5、2017年5月26日關于“何”網友反應的“樂昌碧桂園新樓施工嚴重擾民”問政的回復。
6、2017年5月26日樂昌市環(huán)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。
7、2017年5月26日樂昌市環(huán)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。
8、樂昌市環(huán)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(樂環(huán)違改字【2017】04號)及送達回執(zhí)。
9、2017年6月15日韶關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工單登記表。
10、2017年6月19日關于樂昌市碧桂園“江灣一號” 施工工地噪聲擾民問題的回復(回復市行政服務中心)。
二、違反的法律規(guī)定:你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噪聲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和《廣東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噪聲污染防治法〉第二十條的規(guī)定。
三、應承擔的法律責任: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噪聲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六條和《廣東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噪聲污染防治法〉第三十二條第(八)項的裁量標準,擬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:
依法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(10000.00元)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一條的有關規(guī)定,你公司如對以上處罰意見有異議,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;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,視為你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。
我局地址:樂昌市梅樂公路橋頭市消防大隊旁
郵政編碼:512200
聯(lián) 系 人:鄧忠超
聯(lián)系電話:0751-5563710
2017年6月23日
公開方式:主動公開